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5执1425号
申请执行人:王淑平。
被执行人:陈俊义。本院在执行王淑平与陈俊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5民初1847民事判决,经我院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郭 靖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亚丽 来自
(2016)津0105执1425号执行通知书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5执1425号
申请执行人:王淑平。
被执行人:陈俊义。本院在执行王淑平与陈俊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5民初1847民事判决,经我院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郭 靖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