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74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雄
审判员 何 宾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术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