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1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世霞,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肖东雨,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回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作出的(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肖东雨所有的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元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任铭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