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83民初1764号

扎兰屯市新城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与李凤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扎兰屯市新城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李凤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1764号

原告:扎兰屯市新城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向阳街向阳茗居2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周洪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燕,内蒙古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红,内蒙古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凤云,身份信息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原告扎兰屯市新城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凤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扎兰屯市新城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扎兰屯市新城集中供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兰屯市新城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44元,由原告扎兰屯市新城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晓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