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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执174号

惠庆富与高县顺河煤业有限公司德盛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惠庆富,高县顺河煤业有限公司德盛煤矿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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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惠庆富,男,生于1954年3月17日,汉族,住高县。被执行人高县顺河煤业有限公司德盛煤矿,住所地高县文江镇柏果村团包组。法定代表人谢和平,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5民终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县顺河煤业有限公司德盛煤矿在通知送达后三日内支付赔偿款90253.58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254元。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县顺河煤业有限公司德盛煤矿所有的小型汽车;被执行人高县顺河��业有限公司德盛煤矿主动履行了5000元。申请执行人惠庆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民终60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高县顺河煤业有限公司德盛煤矿应付申请执行人惠庆富赔偿款85253.58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华

审判员  严 强

审判员  黄 凌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