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9民初1033号
原告:杨龙,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玲,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系原告杨龙之妻)
被告:詹海波,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吴雪华,女,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原告杨龙与被告詹海波、吴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杨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龙以与詹海波、吴雪华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551元,减半收取计776元,由杨龙负担。
审判员 蔡一苇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