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2420号
原告:牛家申,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胡红,女,1979年1月1日,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濉溪县。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溪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薇薇,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家申、胡红与被告淮北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传奇
代理
审判员 董敬敬
人民陪审员 张瀚奇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