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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2420号

牛家申、胡红等与淮北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牛家申,胡红,淮北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2420号

原告:牛家申,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胡红,女,1979年1月1日,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濉溪县。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溪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薇薇,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家申、胡红与被告淮北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传奇

代理

审判员  董敬敬

人民陪审员  张瀚奇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