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缪中妙,女,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金兰路金玉兰湾B区,被执行人潘晓燕,女,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湫,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缪中妙与被执行人潘晓燕、陈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锡铿
审判员 陈伏棉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徐孝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