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413号
申请人:张慈民,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
申请人:曹海亮,男,1985年12月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铜山区。申请人张慈民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曹海亮驾驶的苏C×××××重型仓栅式货车。案外人张忠喜自愿用其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苏E×××××小型轿车作为担保,并保证,如因申请保全错误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自愿赔偿被申请人相应损失。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曹海亮驾驶的苏C×××××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
二、查封案外人张忠喜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苏E×××××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盛楚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