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527行初106号原告游庆祥,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飙,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固始县公安局,住所地固始县。法定代表人张中亮,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舟,固始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张海洋,固始县公安局柳树店乡派出所民警。第三人王金平,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庆祥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及第三人王金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游庆祥于2016年9月29日以原告与固始县公安局对本案进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游庆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庆祥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仁地
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
人民陪审员 丁亚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