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申26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维,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倩,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珏仪,女,193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理,女,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张维因与被申请人李珏仪、张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济民五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继华
代理
审判员 姜 涛
代理
审判员 毕卫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