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XX,男,1991年3月4日出生,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芜湖鼎丰架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劳人仲裁第043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芜湖鼎丰架业有限公司名下皖B×××××福克斯牌汽车一部;
二、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高少银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侯利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