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7执781号

申请人朱红华执行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红华,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6)豫1727执781号申请执行人朱红华,男,1976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朱红华依据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01792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7民终112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09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司共有存款(收入)2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红宾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