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625号之一
申请人:侯玉倩,女,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
被
申请人:刘志强,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
被
申请人:南卫涛,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邢台县人。侯玉倩与刘志强、杨迷兰、南卫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侯玉倩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志强名下车牌号为冀E×××××天籁牌轿车、被申请人南卫涛名下车牌号为冀E×××××福克斯牌轿车予以冻结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玉倩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志强名下车牌号为冀E×××××天籁牌轿车过户手续,期限为2016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
二、冻结被申请人南卫涛名下车牌号为冀E×××××福克斯牌轿车过户手续,期限为2016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案件申请费4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英雪
代理
审判员 刘妙茹
代理
审判员 李立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