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5民初714号

华秩盛与周鹏飞、周燕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秩盛,周鹏飞,周燕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5民初714号原告华秩盛,男,汉族,1986年4月19日生,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周鹏飞,男,汉族,成年,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周燕红,女,汉族,成年,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

原告华秩盛诉被告周鹏飞、周燕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因被告已归还欠款,原告华秩盛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秩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已减半),由原告华秩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叶娟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