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02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孝感市。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李四平,该××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孝南人社监理(2016)第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经对相关证据及相关依据进行审查核实,于2016年10月8日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孝南人社监理(2016)第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被执行人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孝南人社监理(2016)第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合法,本院准予执行。
审 判 长 邱润清
审 判 员 李建群
人民陪审员 刘志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