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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5464号

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金秋木业经营部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金秋木业经营部,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明,冯秦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464号

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金秋木业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建材市场2栋32、34、36、38号。经营者:刘国光。

被

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801-2001。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

被

申请人:李建明,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冯秦镜,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金秋木业经营部诉被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明、冯秦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明、冯秦镜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刘良根自愿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保全担保人刘良根所有的房屋一套;

二、对被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明、冯秦镜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石红星

人民陪审员  赵 箭

人民陪审员  袁岳如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龙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