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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民初1705号

贺福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吕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贺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吕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705号原告贺福,男,1941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委托代理人柴国志,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吕萍,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贺福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吕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贺福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贺福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峥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辛朵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