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705号原告贺福,男,1941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委托代理人柴国志,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吕萍,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贺福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吕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贺福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贺福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峥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辛朵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