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464号
原告:王桂平,女,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禄,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华志,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赵爱玲,女,汉族,住胶州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平与被告杨华志、赵爱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平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贾焕波
审 判 员 李培凤
人民陪审员 袁俊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