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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6464号

王桂平与杨华志、赵爱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桂平,杨华志,赵爱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464号

原告:王桂平,女,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禄,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华志,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赵爱玲,女,汉族,住胶州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平与被告杨华志、赵爱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平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贾焕波

审 判 员  李培凤

人民陪审员  袁俊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