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积余,女,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洋,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上诉人陈积余因与被上诉人黄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积余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积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文茹
审 判 员 叶金龙
代理
审判员 黄 晖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周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