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425号申请人刘兆光,居民。被执行人刘明修,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220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刘兆光与被执行人刘明修债权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明修所有的银行存款1817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文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