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2619号原告杜某某,女,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敏(原告杜某某之女),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西安市临潼区周家场巷3号。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朱 漪
人民陪审员 姚瑞宇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海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