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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1801号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朝兵、杨叶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朝兵,杨叶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801号

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余汪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兴友,该公司员工。

被告:潘朝兵。

被告:杨叶红。

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朝兵、杨叶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朝兵、杨叶红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0元,依法减半收取6060元,由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焰才

代理

审判员  潘许健

人民陪审员  王 旭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金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