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1414号
原告:田连会,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徐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易县睛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卫华,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易县。
原告田连会与被告于卫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田连会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连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连会负担。
审判员 梁 宇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闫素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