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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民初1414号

田连会与于卫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连会,于卫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1414号

原告:田连会,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徐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易县睛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卫华,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易县。

原告田连会与被告于卫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田连会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连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连会负担。

审判员 梁 宇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闫素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