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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22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与吕文莲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吕文莲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2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065258-9,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江志宏,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吕文莲,女,198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与被执行人吕文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大商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巍峰

审判员  孙寿如

审判员  冯玉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