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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2073号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葛叶、马兆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葛叶,马兆钦,常占红,孙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073号

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韩秀田,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克盈,联社职工。

被告:葛叶,女。

被告:马兆钦,男。

被告:常占红,男。

被告:孙磊,男。

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葛叶、马兆钦、常占红、孙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王建钊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