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073号
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韩秀田,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克盈,联社职工。
被告:葛叶,女。
被告:马兆钦,男。
被告:常占红,男。
被告:孙磊,男。
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葛叶、马兆钦、常占红、孙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王建钊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