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8744号
原告:上海华泰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俐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刚,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华泰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苏吾德
人民陪审员 顾月英
人民陪审员 杨 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