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2000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被告贾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