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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3执271号

黄文进与赵仕华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文进,赵仕华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黄文进,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仕华,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文进与被执行人赵仕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黄文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7,4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管、银行、公安车管、工商部门查询、调查,被执行人赵仕华无房产、存款、车辆、企业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仕华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赵仕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建平

审判员  陈晓伟

审判员  巫启荣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叶庆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