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159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华溪北路270号,组织机构代码:587753318。法定代表人吕小冰。被执行人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经济开发区月季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65898575。法定代表人朱林哲。本院依据金华武义法院(2014)金武商特字第0000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2015)金武执民字第159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的房产(他项权证号:房他证武字第××号,房他证武字第××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的房产(他项权证号:房他证武字第××号,房他证武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裘陈权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朱柳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