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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民初3660号

黎荣华与付应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黎荣华,付应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3660号

原告:黎荣华,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县。公民身份号码:×××5611。

被告:付应谋,曾用名:付应坤,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754。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荣华诉被告付应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黎荣华负担。

审判员  梁红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敖惠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