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3660号
原告:黎荣华,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县。公民身份号码:×××5611。
被告:付应谋,曾用名:付应坤,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754。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荣华诉被告付应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黎荣华负担。
审判员 梁红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敖惠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