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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执171号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金宗云、王道臣、李光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金宗云,王道臣,李光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所在地安图县。代表人:刘刚,主任。

被执行人:金宗云,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现住安图县。

被执行人:王道臣,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

被执行人:李光远,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现住址不祥。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金宗云、王道臣、李光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安白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37171万元。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安白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权利人对原判决恢复强制执行申请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元利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美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