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1298号
原告:李某,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宜民,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无业。
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吴绪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