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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民初1298号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1298号

原告:李某,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宜民,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无业。

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吴绪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