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民终18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州第二空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和平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71679Q
法定代表人:秦记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锋,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宁,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军,男,汉族,1962年3月2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上诉人柳州第二空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4民初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柳州第二空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身原因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柳州第二空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柳州第二空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柳州第二空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柳州第二空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多预交的部分由本院予以清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晓
代理
审判员 李 颖
代理
审判员 陈小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邓炜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