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159号申请人郑州市亚飞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慧敏,任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宜定,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住内乡县。申请人郑州市亚飞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宜定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开民初字第3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委托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3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和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宋长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