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4588号
原告:王晓雨,居民。
被告:周娟娣,居民。
原告王晓雨与被告周娟娣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2016年9月27日,原告王晓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晓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王晓雨负担。
审判员 郁剑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董啸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