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2451号
原告:沈先贵。
被告:张安宏。
被告:陈艳艳。本院受理原告沈先贵诉被告张安宏、陈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先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5元,减半收取15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祝国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