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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2451号

沈先贵与张安宏、陈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先贵,张安宏,陈艳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2451号

原告:沈先贵。

被告:张安宏。

被告:陈艳艳。本院受理原告沈先贵诉被告张安宏、陈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先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5元,减半收取15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祝国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