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585号之一
原告:张雷,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周宏钰,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张雷诉被告周宏钰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张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雷负担。
审 判 长 吴 边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人民陪审员 张作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况洁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