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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民初3419号

陈永良与陈霞、建湖县高作镇季墩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陈永良,陈霞,建湖县高作镇季墩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3419号原告陈永良,居民。委托代理人马以明,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霞,居民。被告建湖县高作镇季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湖县高作镇季墩村。法定代表人沈东华,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陆成龙,建湖县高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良诉被告陈霞、建湖县高作镇季墩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良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良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永良负担。

审判长  曾书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苏颖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