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3419号原告陈永良,居民。委托代理人马以明,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霞,居民。被告建湖县高作镇季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湖县高作镇季墩村。法定代表人沈东华,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陆成龙,建湖县高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良诉被告陈霞、建湖县高作镇季墩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良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良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永良负担。
审判长 曾书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苏颖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