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9764号
原告: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徐学东,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军、隋楠,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海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南塔街134号。
法定代表人:管玉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告沈阳市海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沈阳市海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757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上述保全申请以沈阳市人防资产管理中心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陵西街26甲号1、2门1-2层,建筑面积545平方米房屋(卷号:1288-1)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沈阳市人防资产管理中心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陵西街26甲号1、2门1-2层,建筑面积545平方米房屋(卷号:1288-1);
二、冻结被告沈阳市海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757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晓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