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02民初1053号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原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6276444A。
负责人:章永胜,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节育,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小微金融部负责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小微金融部客户经理,一般代理。
被告:廖江英。
被告:胡倩。
被告:苏承发,
被告:祝小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诉被告廖江英、胡倩、苏承发、祝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以与被告廖江英、胡倩、苏承发、祝小兰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廖江英、胡倩、苏承发、祝小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撤回对被告廖江英、胡倩、苏承发、祝小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7元,减半收取即358.5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汤爱丽
审 判 员 刘利华
人民陪审员 汪秋香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郑曼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