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4570号原告熊某。委托代理人朱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吕某。委托代理人刘恺恺,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吕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蒋奉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