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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7402号

南京奥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与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责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奥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7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1068号。

法定代表人:蒋建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奇,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杨,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奥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街道仙林天林装饰城3厅3号。

法定代表人:顾善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奥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 雷

代理

审判员  徐岩岩

代理

审判员  陈宏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 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