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6361号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胜路38号。法定代表人汪美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丹丹、李日钧,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旭,男,196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结清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4元,由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伟亚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钱喆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