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6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长河,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利,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长河与被执行人郭利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利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树华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许振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