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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民初1293号

原告何文明诉被告陈小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文明,陈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1293号

原告:何文明。

被告:陈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明诉被告陈小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文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何文明承担。

审判员  邓万坤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佳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