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1441号
原告:胡爱琴,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
委托代理人:米裕丰、王妍妍,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怡学,男,58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其他不详。
原告胡爱琴诉被告王怡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爱琴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胡爱琴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爱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胡爱琴负担。
审判员 加依那古丽胡那依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史 丽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