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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民初1441号

胡爱琴与王怡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爱琴,王怡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1441号

原告:胡爱琴,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

委托代理人:米裕丰、王妍妍,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怡学,男,58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其他不详。

原告胡爱琴诉被告王怡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爱琴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胡爱琴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爱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胡爱琴负担。

审判员 加依那古丽胡那依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史   丽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