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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行初295号

东明县大屯镇龙山集村村民委员会与东明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明县大屯镇龙山集村村民委员会,东明县人民政府,李同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7行初295号原告东明县大屯镇龙山集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凤英,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明建,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付春。被告东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魏琳,县长。委托代理人黄铁军,东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第三人李同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明县大屯镇龙山集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东明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同明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东明县大屯镇龙山集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明县大屯镇龙山集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不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明县大屯镇龙山集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明县大屯镇龙山集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力

代理

审判员  庞 宠

人民陪审员  侯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书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