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24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兰保。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太巧。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吉兵。
上诉人陈兰保因与被上诉人李太巧、梁吉兵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后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兰保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兰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剑
代理
审判员 田 原
代理
审判员 甘可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桂江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