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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终2420号

陈兰保与李太巧、梁吉兵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陈兰保,李太巧,梁吉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24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兰保。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太巧。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吉兵。

上诉人陈兰保因与被上诉人李太巧、梁吉兵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后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兰保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兰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剑

代理

审判员 田 原

代理

审判员 甘可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桂江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