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201-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联昇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西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思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又查明,米红红、董思虎作为被执行人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股股东,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亦有清偿义务,且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名下股东米红红、董思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许 立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搜索“”